本文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 ,论证社会功利主义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最恰当的定义。按照这种定义 ,“公共利益”就是全部私人利益之和 ,而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尽管如此 ,“公共利益”仍然很难准确计算 ,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例如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 ,政府计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通过制度决定的。由于代议制民主和功利主义具有天然联系 ,议会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最适当决定者。最后 ,议会代表的多数人利益可能和少数人权利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 ,议会权力及其所定义的“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宪政机制而受到限制 ,以避免侵犯宪法为所有人保障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