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垄断协议案中的适用

被引:3
作者
姚建军
机构
[1]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横向垄断; 搭售; 本身违法; 合理原则;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02.031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D910 [各国法律综合汇编];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1 ; 1407 ;
摘要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市场发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逐渐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垄断纠纷进行裁判。本文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垄断纠纷为例,通过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说明企业有权控制自己的产品,规定用户必须遵守的协议,使得他们可能使用其产品,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谁进行交易,以及以什么样的条款进行交易。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涉及问题的研究,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属性、判定搭售行为的标准及其构成要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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