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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被引:6
作者
:
陈国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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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陈国庆
韩耀元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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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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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韩耀元
吴峤滨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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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吴峤滨
机构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10年
/ 05期
关键词
:
淫秽电子信息;
未成年人;
传播淫秽物品罪;
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
移动通讯终端;
出版;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月4日起施行。《解释(二)》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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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70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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