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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性违宪
被引:2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郝铁川
机构
:
[1]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6年
/ 04期
关键词
:
良性违宪;
列举式;
法令;
宪法解释;
授权性规范;
国家机关;
宪法秩序;
恶性违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一、良性违宪的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1)立法机关。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2)行政机关。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3)国家领导人。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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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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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美国宪法史稿[M]. 法律出版社 , 李昌道 著, 1986
[2]
《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 .2 人民日报 .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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