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矿业物权理念 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被引:7
作者
李显冬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矿业权; 物权; 秩序;
D O I
10.14063/j.cnki.1008-9314.2006.03.014
中图分类号
D922.62 [矿产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5 ;
摘要
矿业权作为公权与私权融合的结果,是公法私权化的产物,这既是矿产资源特殊性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国家干预要充分尊重私法的自治,故其必须以矿业权私法规范为基础。矿业权是私权,具体而言是财产权中的准物权,自有其鲜明的物权特点。所以才要让矿业企业为自己的经营行为“买单”,但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地方政府的公法人地位,调动其规范各种采矿行为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关键就在于建立起以利益引导机制为特征的激励性的理管机制。因此我们一定要确立矿业权从归属到利用的物权理念,构建起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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