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之法律性质与分段保护

被引:13
作者
李德恩
机构
[1]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权利;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分段保护;
D O I
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3.01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开发行为常态化。大数据具有极高的管理价值和经济价值,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近年来,中国开始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开放共享。但中国大数据规则体系的建构相对滞后,既有法律不能完整解释自然人个人信息权、数据开发者权利。数据权立法事关海量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需要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稳妥推进。数据权是以数据为权利客体而形成的权利组合,包括个人信息权和知识产权,前者涵盖了隐私权、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的内容,后者包括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新型知识产权。中国应在数据收集、加工、交易的不同阶段,各有侧重地确认并平衡保护公民个体权利以及从业者权利,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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