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

被引:15
作者
刘晓海
机构
[1]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著作权; 无过错; 应知; 民事责任; 避风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其第1款是无过错责任条款,第2款和第3款是过错责任条款。如果第3款中的"知道"包括"应知",应将其含义解释为"因过失而不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可以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处理。为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提升为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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