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政府债务的破产法律解决机制

被引:12
作者
李晓新 [1 ,2 ]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2]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务; 破产法; 债务重整;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2.06.026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地方政府破产是地方政府财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地方政府破产不同于企业破产,不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地方政府债务破产法律解决机制主要表现为以地方政府债务偿清、公共服务供给正常为标志的地方政府财政重建过程,它包括破产启动、财政调整与债务重整、破产终结三个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调整和债务重整恢复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基于中国的情况,建议确立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与可持续原则、透明度原则,建立地方财政的硬预算约束机制,以及明确破产法律解决机制中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合理分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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