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

被引:23
作者
王文亮 [1 ]
王连合 [2 ]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2] 临沂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版权; 独创性;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物; 法律修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在写作、绘画等方面的技术实现已对人类创作行为提出了挑战。在从创作辅助者向创作直接承担者角色转变过程中,冲击了以人为中心构建的传统版权理论。这亟待法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与权利归属予以回应。法律逻辑与解释的方法因难以解决独创性表达中"人"的因素问题,出现了版权认定法律不能的图景。这需要重新审视法律方法。将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在法人作品制度中的有益实践为解决"人"的因素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裁减生活事实,进行法律修辞,赋予定性事实更多法律意义,以实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属性与权利归属的明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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