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息存档权及其生成

被引:21
作者
周毅
机构
[1]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关键词
网络信息; 存档权; 保存;
D O I
10.13530/j.cnki.jlis.2011.01.016
中图分类号
G255.9 [其他]; G276 [特种档案工作];
学科分类号
1205 ; 120501 ; 120502 ;
摘要
网络信息长期保存需要以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发现和确认为前提。文章分析了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内涵和构成,认为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网络信息存档权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具体表现是:为国家积累数字文化遗产(或资产)提供保障,为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为经济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资源。只有通过新的立法(如图书馆法)和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如档案法、出版法规)等途径,平衡各种信息权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实现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法律确认。在赋予公共信息机构网络信息存档权时,需要对其提出相应的义务要求。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能力以及科学的运作流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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