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支付工具论

被引:10
作者
李建星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法偿性; 智能合约; 自动划账; 非授权支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2 [银行制度与业务];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822 [中国货币];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020101 ; 020203 ;
摘要
根据修正的国家理论,数字人民币具有抽象的财产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于清偿金钱之债。在法偿性方面,在私人间的债务关系中,数字人民币可以不进入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反,数字人民币用于清偿公法之债时必须具有无限法偿性,排除行政机关的自主选择。数字人民币超越了既有的电子支付方式,并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结合自动划账、封金、信托等法律结构,发挥多样化的货币功能。数字人民币支付费用的承担,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另外,必须准用《电子商务法》第57条,在用户、加害人与商业银行等主体间分配数字人民币的非授权支付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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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0 / 142+179 +179-180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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