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

被引:11
作者
叶必丰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 需合作行政行为; 瑕疵责任; 纪律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对外责任主体是下级机关。未经指示所作行政行为并非无效,而由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上级指示有瑕疵的,一般应由上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但瑕疵明显重大而仍予执行的,上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共同承担责任。下级机关拟作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上级机关未予纠正的,需依据下级机关对事实负责、上级机关对法律适用负责的原则分担责任。其他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则应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分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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