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第三人

被引:22
作者
郭玉军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
仲裁第三人; 仲裁庭; 法院; 仲裁规则; 仲裁院; 仲裁机构; 司法机关; 追加第三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公断人; 法律工作者; 仲裁员; 仲裁协议; 合并仲裁;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3.015
中图分类号
D91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正> 一、概述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越来越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然而,由于国际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其中最麻烦的一个问题涉及第三人主动参加或被动参加现有仲裁程序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判例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探讨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赋予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权利是否明智、必要,以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行。文中所称有权参加仲裁的第三人指:(1)对作为仲裁标的的财产或交易主张享有利益的人;(2)仲裁的结果可能损害或妨碍第三人保护该利益的权利;(3)原仲裁当事人无法充分代表第三人的利益。文中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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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仲裁与第三人 [J].
林一飞 .
法学评论, 2000, (01) :91-97+122
[2]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M]. 法律出版社 , 赵健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