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拟制主体

被引:5
作者
韩志红
赵梅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 社会群体; 社会利益; 拟制主体; 公益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关系主体从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拟制的。社会利益是一种有别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种类,高度重视并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将“社会”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不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也完全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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