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

被引:57
作者
宋旭光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裁判;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大数据; 法律预测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是指机器能代替法官独立完成某些司法决策。目前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显式编码、封闭规则之算法的专家系统;二是基于机器学习算法的预测分析论。法律专家系统虽有多年积累,但限度已显。大数据算法虽方兴未艾,但也同样难以成功:第一,司法裁判从本质上就无法根据既往数据被预测;第二,机器裁判颠覆了许多司法的基本预设,消解了人的自主权,违背了人类发明人工智能的初衷,而诸如推动类案类判、限制自由裁量等辩护理由都是难以维系的;第三,司法大数据现实上难以支撑算法裁判在技术上的实现。总之,人工智能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官那样的决策主体,更为务实的方向是去发掘其作为辅助工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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