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

被引:14
作者
陈金钊 [1 ,2 ,3 ]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3]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
关键词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法律解释; 法治; 法律方法;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0.01.001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法治要求法律人应该是理性、克制地能动司法,否则能动就变成了毁坏法治的口号。在司法过程中即使少不了能动也不能忘记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不顾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而任意能动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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