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被引:53
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关键词
证据学; 证据法学; 刑事证据法;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3.012
中图分类号
D915.13 [证据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现代的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显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因而应该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证据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可以使研究者从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只有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法才能通过规范法庭审判过程,进而对侦查和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刑事证据法不仅可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载量权,避免使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误判发生的可能以及避免司法裁判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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