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相适应

被引:1
作者
汪雄
机构
关键词
归责原则; 当事人; 不可抗力; 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 无过错责任; 过错原则;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损害事实; 免责; 混合责任; 民法通则;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88.02.00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相适应(以下简称“相适应”)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行为的程度与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行为程度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客观标准,就是看是否能补偿实际损失,以能够弥补损失为适当;二是指行为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相适应。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例如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不是支付违约金。归纳以上两方面涵义,“相适应”的概念可表述为:对一定的民事行为采用合适的责任方式,使之承担适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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