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公共领域与文化多样性的关系

被引:10
作者
黄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版权; 公共领域; 文化多样性; 版权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版权与公共领域作为版权法体系下重要的两极,二者相互哺育、互为滋养。公共领域哺育了版权作品的诞生,版权对公共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反哺意义。通过独有的生产性功能和保证作品开放,以及通过促进作者分工与竞争和吸引创作投资等,版权在促进作者创作独立的同时,也促进了人类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现有作品集合越丰富,知识形式越发达,由潜在部分通过时间变迁而来的公共领域就会越繁荣多元。因此,版权、公共领域与文化多样性的价值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不仅是宪政价值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仰赖过往文化滋养通向文明繁荣彼岸的必然所需。在未来我国版权立法时应注意在版权授权与公共领域的保留之间坚守适度的平衡,如此,版权法才能以一种有机复合的方式促进我们的文化可持续地向前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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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3 / 29+45 +4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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