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

被引:35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规范; 法官; 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 法律工作者; 立法原意; 财物; 法律规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1 [立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为了使成文刑法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刑事立法必须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一方面法律理念须对于生活事实开放,它须被实体化、具体化以及实证化,以便于形成概念;而另一方面所预见的生活事实须以法律理念为导向来进行典型建构及形成。由于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所以,法官必须始终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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