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理性思考

被引:9
作者
冷罗生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总量控制; 饮用水; 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
D O I
10.15985/j.cnki.1001-3865.2009.09.002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其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等值得深思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等。建议这些问题一部分可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等待修订此法或其他法律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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