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移与错位——透过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看居委会的法律角色

被引:13
作者
姜朋
机构
[1]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
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D O I
10.14167/j.zjss.2006.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法律文本上,居民委员会被界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上海、杭州等地的政府则积极致力于居委会介入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试图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纳入到居委会的麾下。然而,由于二者在设立目的、人员构成、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很难从法理上说服人。政府教鱼游泳式的介入,不仅实质地扭曲了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表露出将业主委员会塑造成类似居委会的组织的意图。这说明,在如何对待公民及民间组织的问题上,政府试图通过组织实行社会控制的管制路径并没有改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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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1 / 94+101 +10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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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创新.[M].尹维真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  
北京档案史料.[M].北京市档案馆编;王芸主编;.新华出版社.2002,
[3]  
共同体与社会.[M].(德)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著;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
[4]   上海里弄:基层政治动员与国家社会一体化走向(1950—1955) [J].
张济顺 .
中国社会科学, 2004, (02) :178-18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