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被引:49
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文义解释; 手机定位; 隐私权;
D O I
10.14167/j.zjss.2016.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8+157 +157-158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证研究——以B市C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司法实践为样本 [J].
杨新京 ;
叶萍 ;
黄成 .
中国检察官, 2015, (03) :25-28
[2]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J].
赵秉志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 (01) :117-127
[3]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 [J].
张磊 .
当代法学, 2011, 25 (01) :72-78
[4]  
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M].赵国强; 等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张明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978-7-301-16555-3
[6]  
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周汉华;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
[7]  
法学方法论.[M].(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8]  
民法解释学.[M].梁慧星;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  
刑法罪名精释.[M].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0]  
本体刑法学.[M].陈兴良著;.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