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个人电子信息”界说——权利衍生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8
作者
陈绚 [1 ,2 ]
李彦 [2 ,3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3] 昌吉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领域理论; 个人电子信息; 信息隐私; 信息自主权;
D O I
10.13495/j.cnki.cjjc.2013.12.002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大数据时代,宪法隐私权和私法隐私权同等重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德国隐私权保护从传统隐私领域理论到信息隐私、信息自主权的演变,认同台湾学者将隐私权分为私密领域和信息自主两部分,避免在隐私权外另行创设一个独立的信息自主权的学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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