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启示

被引:18
作者
罗斌 [1 ,2 ]
李卓雄 [1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法研究中心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关键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人格权; 财产权; 推定; 集团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一种新型综合性民事权益,其叠加了人身安全、财产和诸多精神要素。与欧美国家对此类权益的定性、定位及具体制度设计相比,我国将其定性为精神性人格权益,未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目前又不能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不利于其特殊保护和权利救济。对此,可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信息权益的规定中设转引条款,即相关规定参照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该法需设置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专节,明确以"禁止处理""明示同意""法定必要"为原则的处理规范,规定可对过错和损害进行推定,或规定法定赔偿金额,并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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