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会:性质及其限度

被引:27
作者
项继权
王明为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村民理事会; 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村民理事会是在村民小组(自然村)基础上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对于村民理事会的性质、作用及其未来发展,人们存在明显的分歧。本文以湖北省大冶市茗山乡的农村基层治理改革为样本,讨论村民理事会的性质、功能及其未来发展的走向及限度。从实践来看,村民理事会是自然村落中村民自愿组建的组织形式。村民理事会不仅有助于反映和维护自然村落村民的利益,参与和协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也是在组织村民,推动村民自治从个体参与到群体参与、从分散化的利益表达到组织化的利益表达的重要机制。村民理事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激发村民自治的内部活力。然而,村民理事会并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一种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形式;村民理事会参与和承担村民自治的部分事务,但它不是也无力取代现行村民委员会;村民理事会是现行村民自治组织的有益补充,但不是也无力成为村民自治下沉的组织载体。明确村民理事会的性质、功能和限度,可以更清醒地认识和把握当前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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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5 / 160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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