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板之暴富与土地发展权研究

被引:14
作者
刘国臻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发展权; 对价; 土地使用类别; 土地所有权; 土地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能产生巨大经济利益。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原理,近几年富人扎堆出现在房地产领域,与房地产老板获得土地开发时没有对土地发展权支付对价有很大关系。国外土地发展权成为一项独立意义的财产权,要改变土地使用类别(开发土地),必须购买土地发展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是土地发展权的对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也不包括土地发展权的对价。房地产老板开发土地,应当向原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发展权对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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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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