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

被引:159
作者
蒋大兴
王首杰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平台; 创新; 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共享经济是近年来兴起的创新商业模式,鉴于其迥异于传统经济,既有规则不能完全满足其规制需求,应进行规制创新。目前,各地政府对车辆共享和房屋共享等代表性共享经济类型的规制态度分为三种:明令禁止、未明确表态和明确允许。上述差异性规制策略表明共享经济规制理念和逻辑存在分歧。按照理念—原则—方法的分析思路,法律对共享经济的规制,首先应彰显鼓励创新的理念;其次,应贯彻激励性规制、创新规制、差异性规制和公共性规制原则;再次,应采取法律关系类型化的规制策略锁定规制点。平台法律地位、劳动关系、竞争法则是共享经济规制的核心问题。共享经济对既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其具有交易结构横向化、主体多元化、客体零散化等特征,法律规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竞争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领域,应进行体系性规制和回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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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1 / 162+208 +208
页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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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法律规制共享经济的事实前提 [J].
蒋大兴 ;
王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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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POP and EU Internal Market Law .2 Johnson Felix. https://lup lub.lu.se/student-papers/search/publication/8876654 .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