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信群主的民事责任承担

被引:5
作者
张海燕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微信群主; 群成员; 法律地位; 一般注意义务; 民事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引用
收藏
页码:141 / 150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26 条
[1]  
微信群主的侵权责任研究.[D].李禹霏.吉林大学.2019, 10
[2]  
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樊星.浙江大学.2018, 02
[3]  
群成员“犯事儿”,群主要担责吗?.[N].刘金林;刘明霄;.检察日报.2017,
[4]  
网络社区.[M].王卫东.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
[5]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M].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6]  
民法总论.[M].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7,
[7]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M].张家勇.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8]  
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思想研究.[M].陶日贵.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
[9]  
民法总论.[M].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0]  
侵权责任法.[M].程啸.法律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