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制的源流、价值与政府责任

被引:83
作者
陈婉玲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公私合作制; 公共服务; 利益考量; 政府责任;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14.05.005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公私合作制作为政府与私人部门在公共物品服务领域的一种合作关系,通过"契约约束机制"明确公、私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其本质是政府以市场方式寻找匹配的合作伙伴,将非国有经济成分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公私合作制使政府从直接的公共资源配置者和公共服务供应者转变为推动者,政府职责的重点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应当强化任务规划和结果考核机制,通过公私合作制立法,剔除法律间的冲突,规范公私合作制契约,保留必要的政府责任和权利,并创设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独立监管制度。目前,我国PPP模式还处于地方政府探索和实践阶段,缺少系统的制度安排和必要的"顶层设计"。建立稳定的、能够有效实施的公私合作制的制度体系,完全契合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思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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