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与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被引:55
作者
邱泽奇
机构
[1] 北京大学北京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法治; 社会基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C912.68 [社会行为];
学科分类号
040203 ;
摘要
解决群体性事件,人们可采取诉诸法律的方式,但现实上却并非如此。选择不进法院的实质不在于没有法律可依,也不在于群体性事件的双方不懂法,而在于双方都认为进法院不能解决问题。因此,群体性事件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大虽然不可以被简单地判定为社会危机,但却说明了法治社会基础的缺失。群体性事件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很快消逝,但法治社会基础的培育却需要漫长的时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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