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

被引:39
作者
冯果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机会; 财产属性; 权利属性; 期待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0.01.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司机会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可以被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公司对其享有的权利具有期待权的属性,是一种新型的期待权。公司机会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机会的来源、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联程度以及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我国现行法律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主体限定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周延性,应扩展至控制股东和监事。此外,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董事的抗辩事由等予以明确或完善,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及操作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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