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的重新解构

被引:14
作者
刘宪权
林雨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智能机器人可以分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和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的基本内涵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具体表现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自然人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单位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源于单位内部人员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受到个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行为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关键因素。人工智能时代,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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