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被引:72
作者
陈甦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商法建构; 政府与市场; 政府职能;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4.05.022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改革理念的确立,决定了其体制发生由"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向"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的结构翻转,也决定了今后商法建构中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原则、思路与重点。应当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应有能力、商法宗旨及实现机制,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识别功能上政府由监护转向服务,选择功能上政府由主导转向辅助,规制功能上政府由管制转向治理,调控功能上政府由直接转向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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