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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
被引:9
作者
:
陈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
陈虹
机构
:
[1]
广东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
来源
:
学术探索
|
2006年
/ 05期
关键词
:
先刑后民;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反映了当前司法活动的现状和理念,但尚存在诸多弊端。在“先刑后民”原则的制约下,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无法及时起诉获得主动,无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申请;一些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者久审不决,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因此,摒弃“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让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按照谁先启动谁先进行,同时启动同时进行的原则来处理是司法活动的最佳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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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3 / 5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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