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

被引:19
作者
王曦
谢海波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权; 公民基本权利; 法定化; 宪法; 美国环境法;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4.04.005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2.6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由宪法或者法律明确承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环境权在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美国国会未通过关于环境权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有五个州的宪法规定了环境权,但另外四十五个州的宪法没有此类规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判例普遍拒绝承认环境权。依据美国学者的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美国政治过程中不存在从宪法和法律上创设环境权的基本结构缺陷;在宪法上确立环境权的主张有违法院的基本职责;环境权入宪提案在功能和"目标关系"上得到国会赞同的概率极低;环境权法定化建议未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公平适用。美国环境法的这个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引用
收藏
页码:22 / 33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美国法上的宪法环境权评介[J]. 张一粟.财经政法资讯. 2006(04)
[2]  
美国法上的宪法环境权评介[J]. 张一粟.财经政法资讯. 2006 (04)
[3]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nd Policy .2 Frederick R Anderson,Daniel R. Mandelker,A. dan Tarloc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