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

被引:18
作者
邢鸿飞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南京
关键词
政府特许经营;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平等性; 一致性; 互选性和妥协性; 公开性和竞争性;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05.09.01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的争论,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首先具有行政性,而它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契约性或合同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是私法契约的内在规定性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协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契约性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并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更为准确的定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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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行政契约论.[M].余凌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英国行政法.[M].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