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新概念与新思维

被引:12
作者
魏治勋
桑田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新标准; 新概念; 国家治理; 新思维;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14.08.074
中图分类号
D631.4 [治安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603 ; 0838 ;
摘要
目前"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不得不引发重视的社会现象及理论课题。要有效地应对群体性事件,就必须采用有助于把握群体性事件本质特征的新标准,既要将群体性事件与理性化的法定权利集体表达活动相区分,又要与集体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区别开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逻辑在于通过规模性群体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达致促动政府积极行动以满足参与者权利需求的目的,因而在其不合理的形式下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内核。为此,应以新思维消解群体性事件及其秩序负效应,关键在于通过法治建构全新的治理体系、锻造高效能的治理能力,推动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型,重构一个通过法律规范权力、导入民意、保障民权的和谐秩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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