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合理界定——再评“雅虎案”与“百度案”一审判决

被引:20
作者
谢冠斌
史学清
机构
[1]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3]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4] 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通知; 应知与明知; 审查义务; 合理界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国际唱片协会(IFPI)在中国针对互联网搜索巨头掀起两个大案(2006"百度案"与2007"雅虎案"),两案诉争事实、法律适用(避风港)并无实质差异,但两个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百度"进港",雅虎"搁浅",原因何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知"、"明知、应知"的不同理解或许为原因之一,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法律义务,需以现行法为基础公平合理的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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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 [J].
黄武双 .
知识产权, 2007, (05) :16-23
[3]   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J].
王迁 .
知识产权, 2006, (01) :11-18